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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買房中途遇限購?20萬元購房定金退還買方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于飛    時間: 2017-11-27 20:36
標題: 買房中途遇限購?20萬元購房定金退還買方
近日,深圳羅湖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由限購政策導致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,判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及賣方退還買方20萬元購房定金。

案情

市民買房中途遇限購,該怎么辦?

本案是2016年10月4日深圳市頒發(fā)限購新政策引發(fā)的糾紛。限購政策出臺前,原告王某看中了被告唐某的房子,兩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。深圳市頒發(fā)新的限購政策規(guī)定深戶單身人員在深圳僅可購買一套房產,因王某當時單身且名下已有一套房產,不再具備購房資格,致使合同無法繼續(xù)履行。

羅湖區(qū)法院審理后認為,該案因房產調控新政策的實施導致合同不能繼續(xù)履行,該情形屬不可歸因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,故判定該房屋買賣合同解除,買賣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,賣方應將購房定金20萬元返還買方。目前,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該院一審判決。

釋法

嚴格區(qū)分合同不能履行原因

承辦該案的羅湖區(qū)法院一級法官、民三庭庭長何意,他在房地產案件審判領域深耕近10年,他總結稱,近年來,中央及地方政府陸續(xù)出臺了房地產調控政策,導致很多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繼續(xù)履行,引發(fā)較多糾紛,各地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,曾存在兩種意見:一是認定房產調控政策屬于買方的商業(yè)風險,買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;二是認定合同因房產調控政策而不能繼續(xù)履行,屬不可歸因于雙方的事由,合同解除,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,購房款返還予買方。

何意表示在具體審理案件時,應嚴格區(qū)分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。新的調控政策出臺后,部分買方出于對房屋市場價格下跌的預期而不愿繼續(xù)履行合同,而部分買方確因其不再具備購房資格而不能繼續(xù)履行合同。前者屬于買方違約,買方應承擔違約責任;后者則不可歸責于雙方,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,因此,甄別買方系出于何種原因而不繼續(xù)履行合同,是正確處理該類案件的關鍵。判斷合同不能繼續(xù)履行的真實原因時,可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、訴辯意見及庭審陳述綜合予以認定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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