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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咋回事?廣州男子5年前買房 如今房價翻番卻要賠19萬還沒...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丁霞    時間: 2018-11-20 10:33
標題: 咋回事?廣州男子5年前買房 如今房價翻番卻要賠19萬還沒...
廣州一男子5年前購買了房價為190萬元的一套房,如今市價為400多萬元,可購房者不僅沒賺到錢反而倒賠十幾萬元。房子沒了,還要賠錢,這具體是怎么回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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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15日,廣州市南沙區(qū)人民法院通報了此案的判決情況,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,購房者黃某需要向開發(fā)商支付19萬余元的違約金。

2013年3月,黃某在廣州市南沙區(qū)某大型樓盤購入一套總金額190多萬元的商品房住宅,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。合同簽訂后,黃某支付了2萬元的購房定金,此后便再未支付任何房款。

黃某聲稱,房產公司曾在2013年6月前催促其支付購房款,但因資金困難,自己便向這家廣州房產公司申請延期付款。當時房產公司沒有書面答復,故他未再支付剩余房款。2014年12月,黃某接到了房產公司的《解除合同通知書》,黃某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。

2015年1月,房產公司向南沙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解除與黃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,并要求黃某支付違約金等。庭審中,黃某表示愿意繼續(xù)履行合同并支付部分違約金,房產公司也表示調解意向基本一致,但需繼續(xù)協(xié)商,房產公司以雙方和解為由申請撤訴。

黃某據此認為房產公司已不再要求解除合同,而房產公司則認為雙方并沒有達成明確調解內容,黃某的調解方案未獲公司批準,雙方調解失敗。

2018年3月,房產公司再次向南沙院提起訴訟,請求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,并要求黃某協(xié)助辦理網簽合同注銷手續(xù)及支付違約金。

南沙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雙方合同約定,黃某應于2013年5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款,但其至今只支付了2萬元購房定金,雖然黃某申請了延期付款,但并沒有證據證明房產公司做出了允諾,且事實上黃某也未按照延期付款申請的時間支付房款,房產公司依合同約定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。雙方雖然在2015年的訴訟中有調解意向,但并沒有達成調解協(xié)議。黃某認為雙方的調解意向已經否定了房產公司之前發(fā)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,無事實和法律依據,不能成立。

對此,南沙法院依法作出判決:房產公司與黃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,黃某協(xié)助房產公司辦理網簽注銷手續(xù),抵扣2萬元定金后黃某仍須向房產公司支付違約金17萬多元。

法官提示,房屋買賣是大金額交易,簽訂合同時,買家要結合個人實際情況慎重選擇付款方式,并仔細閱讀合同中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,做好風險預期準備。雙方一旦簽訂合同,就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。如遇個人資金出現(xiàn)問題,應主動與對方溝通協(xié)商,采取合理措施,及時止損。本案中,黃某遲延履行義務,怠于行使權利,在房產公司催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,最終導致沒了房子,還需承擔巨額違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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