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場約定好的“假離婚”,因為小葉(化名)的拒絕復婚變成了真離婚。老婆沒了,房子沒了,女兒也沒了,阿磊(化名)氣急把小葉告到了舟山岱山法院,想要回女兒的撫養(yǎng)權和房子的一半所有權。
2013年,兩人登記結婚,并在一年后有了一個女兒。2017年12月,兩人想要再買一套房,但因為阿磊婚前已有房子,首付太高,兩人決定“假離婚”后,以小葉的名義買房子。隨后兩人辦理了離婚手續(xù),并約定女兒由小葉撫養(yǎng)。
然而倆人離婚后,依舊一起住在阿磊的房子里,可住了半年以后小葉突然要搬出去住,阿磊不同意小葉搬出去,在他看來倆人只是為了買房而“假離婚”,小葉依舊是自己的妻子,但是小葉卻不這么認為:“我們已經(jīng)領了離婚證,就是離婚了”,并且還拒絕阿磊和他的父母探視女兒。
無奈之下,2018年5月,阿磊就財產(chǎn)分割和女兒撫養(yǎng)權問題向岱山法院申請立案。
岱山法院審理后認為,本案中,原、被告撫養(yǎng)子女的條件相差不大,但顧及雙方協(xié)議離婚的動機是為購置房屋,而被告以此動機達到真實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,有違原告的真實意圖。那么由變更子女的撫養(yǎng)關系來彌補原告的缺憾也是一種合理有效的救濟途徑,同時也能緩和雙方的對抗性矛盾。結合本地的風俗習慣和被扶養(yǎng)人已五周歲多、自2018年5月起由原告撫養(yǎng)的實際情況,原告主張婚生女變更為由其撫養(yǎng)的訴訟請求,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(jù),予以支持。判決女兒由阿磊撫養(yǎng),小葉承擔部分撫養(yǎng)費至女兒獨立生活時止。
關于新購買的房屋權屬問題,雖然定金系婚前支付,定金及房屋部分首付款來源于原、被告共同貸款,但離婚前原告已知曉雙方共同貸款是為被告?zhèn)€人名義購房的實際用途,卻仍在雙方簽訂的離婚協(xié)議書中明確約定“婚后無共同財產(chǎn),各自財產(chǎn)歸各自所有”,在原告無法舉證證明簽訂離婚協(xié)議書時存在欺詐、脅迫等情形的情況下,應認定為已就該款項做出了處理。
同時,商品房買賣合同(預售)系離婚后被告以個人名義所簽,除定金外的其余已支付的房款亦是在離婚后支付,且該房屋尚未辦理產(chǎn)權登記,故不宜認定為原、被告共同所有。故不支持原告要求本案所涉房屋歸原、被告雙方共同所有的訴訟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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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10-29 10:21:56發(fā)布